问题:
商标于2017年12月7日注册申请的第21658175号第35类“绵州在线”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于2021年7月15日被撤销,而在该日之前,我们公司未收到任何通知。导致现在已错过在申请时间,从而导致商标被撤销。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 对国家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
首页
电话
微信
联系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089616362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