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请教一个问题,核准注册的是规范商品,但实际使用在非规范商品上,而该非规范商品在尼斯分类中并无对应概念,这种商标撤三证据该如何认定及提供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
首页
电话
微信
联系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089616362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