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申请人伊势食品(北京)有限公司2018年3月15日第一次提起“森”商标在2906的注册申请,因为存在在先近似商标,通过对对方提撤三并复审2019年11月6日通过了初审并予以公告,申请人第二次申请相同第43538112号“森”商标于2020年1月3日,却因为2019年5月31日申请并获得注册的第38575851 号“SJ”商标及2019年7月5日申请的第39449547号“图形”商标驳回,而被注册的第38575851号“SJ ”如果与申请人第二次注册申请的第43538112号“森”商标近似,那么势必与申请人在先申请并初审公告的第29611918号商标近似;申请人第三次、四次申请相同的第47193630号、第55206371号“森”商标还分别引证了2019年12月5日申请的第42858544号“图形”商标、2018年8月6日申请的第32705114号“图形”商标,试问如果这些引证商标与申请人“森”商标近似,而申请人前后几次注册申请的“森”商标完全一样,那他们是怎么获得初审、甚至注册的;如果商标申请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标准,那何谈公平公证原则?申请人对此深表疑惑、困惑,请予以合理解答。
回答:
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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