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现有皇家飞利浦公司G991346号商标注册证明,核定使用的商品中大多采用“不属别类的……”等兜底性表述,现有涉嫌侵权产品手持吸尘器,使用的商标与G991346号注册商标相同,是否可以认定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对该种情况的处理是否有所不同?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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