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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单位重新申请本单位注册在先的商标被驳回是否正确?
时间:2021-08-06    访问量:0

问题:

我单位2016年5月申请注册了一个中文商标(注册号为第19984796号),2021年1月自然人王某申请了与我单位商标文字完全相同、指定商品完全相同的商标(申请号为第53184895号),该商标被驳回,王某现提出复审。2021年4月,我单位对上述商标进行了重新申请(申请号为第55210860号)。但商标局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该商标与王某在类似商品上申请在先的商标相近似为由,驳回了我单位的商标。我单位2016年注册的商标在先,且目前仍在有效期之内,商标局驳回我单位的上述商标,我们认为是适用法律错误。不知对否,请商标局予以指点。如果是审查人员疏忽,商标局有没有自我纠错的机制。感谢!

回答:

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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