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答辩成功后未满三年又被撤三还需要答辩吗?
时间:2021-08-06 访问量:0
问题:
本人注册的注册号第6890422的酱宗第33类商标于2019年4月4日被其它人申请撤三,2019年11月11日核继续有效。2021年7月19日又被其它人申请撤三。本次撤三距上次未满三年,上次答辩提供的材料也足以证明本商标最近三年在使用。像这种情况还需要答辩吗?感谢1
回答:
需要。当事人可以声明使用前案证据材料: 1、当事人于在先的撤三案件中,已经提交过使用证据,且相关使用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中商标使用行为的,可不再重复提交。前案使用证据应在使用时间、使用的商品/服务、使用的商标标识三方面与本案一致或重合。 2、当事人需要使用前案使用证据的,应随《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交回相关书面声明,说明前案(撤三案件)相关的申请号及商标注册号,以便审查员查询。未予以说明或说明不清晰无法查询的,视为本案未提交相关证据。 3、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交了使用证据,同时声明使用前案使用证据材料的,如果前案证据材料与本案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冲突或不一致的,审理时以本案证据材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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