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老师,您好,第30类3002群组有茶;茶饮料 商品,经查,在2002年的分类表中,此两项商品互为类似,2007年则分为两个不同的群组,未构成类似商品。我们有个商标是1994年在茶产品上注册,现在使用在茶饮料产品上,在撤销案件中,能否根据北高审理指南19.10 区分表的变化对商品类似的判断 第二条,提供在茶饮料的使用证据来维持在茶产品上的注册呢?非常感谢。
回答:
商标实质审查中,参照最新版本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标审查。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商标法及相关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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