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予受理”的说明
时间:2021-08-16 访问量:0
问题:
您好,我们公司代理的商标“山优”(商标申请号:58282034),在08.16收到了“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为: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超期);答复:经过我们公司核查,该商标递交的文件不存在所述问题,营业执照上期限为:2017年12月18日至2047年12月17日;且同日提交的另外的三个商标(商标号:58284266、58277294、58270663)目前均下达了缴费通知书;麻烦对上述行为做出解释解释
回答:
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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