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54930019 和第54898963号商标同日申请,没有走同日程序,已收到第54930019号商标驳文,给综合处写信尚未收到回复,复审期限将至,请问是否要提起复审申请?
回答:
与审查员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引证驳回,无需走同日流程。关于是否提复审,请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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