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OOKSTONE”商标不予受理不合理
时间:2021-08-18 访问量:0
问题:
致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我们公司,长江(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博克斯通品牌(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商标局提交了题述商标申请。近日收到了商标局下发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载明,不予受理原因为“申请书中填写的申请人名称与其提交得译文名称不一致”。但经过核查,我们公司提交的译文名称与申请人名称并无不一致。同时,请商标局知悉,题述商标申请当日,除题述商标之外,申请人还使用与题述商标申请文件完全相同的文件,同时提交了第58090401号商标申请,目前此件商标已收到了“商标注册申请缴费通知书”。因此,可以得知,商标局也认可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没有问题,并未违法任何《商标法》或者《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因此,题述商标注册不予受理并不合理,鉴于题述商标对申请人的经营十分重要,同时考虑到行政复议时限,请商标局在规定时间内针对题述商标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作出解释。
回答:
请您提供商标注册号为您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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