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基
为商标代理机构助力
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商标服务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商标问答
驳回
时间:2021-08-19    访问量:0

问题:

56013849于8.18日下发驳回通知书,其中引证商标第13642253号 已于8.16号下发撤三决定书, 属于无效商标 , 引证商标三54364896号已于7.8号下发商标驳回通知书, 截止到2021.8.18号该商标已是无效商标, 引证的两个商标驳回是错误的 ,属于错误审判,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但复审同时即浪费国家资源 ,又注册者的时间与金钱 ,望老师核 实审查 ,

回答:

经过查询得知,13642253、54364896均处于等待复审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

推荐内容
企基商标网推荐内容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089616362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