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错误
时间:2021-08-19 访问量:0
问题:
商标局下发的第52657835号“飞牛”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53587398BHTZ01),第52657835号“飞牛”商标申请人对第18266647A号“飞牛”享有在先商标权,此次申请第52657835号“飞牛”商标应依法予以初审公告。
回答:
每件商标权利都是独立的,对于新申请应按照现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新申请被引证在先相同近似商标驳回并不影响在先已注册商标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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