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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恶意撤三行为的投诉
时间:2021-08-24    访问量:0

问题:

您好,客户的注册商标,已被同一代理人提起第7次撤三申请(两年内提起6次),且经商标局审查后,均予以维持;对方仍持续不断的撤销复审、一审诉讼、二审诉讼。。。。,这严重干扰了注册人的正常商标使用秩序;对于这恶意撤三行为,浪费注册人的大量时间、财力、精力;只能被动疲于应对吗,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制止此恶意撤三行为?感谢给予指导建议。

回答:

当事人可以声明使用前案证据材料: 1、当事人于在先的撤三案件中,已经提交过使用证据,且相关使用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中商标使用行为的,可不再重复提交。前案使用证据应在使用时间、使用的商品/服务、使用的商标标识三方面与本案一致或重合。2、当事人需要使用前案使用证据的,应随《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交回相关书面声明,说明前案(撤三案件)相关的申请号及商标注册号,以便审查员查询。未予以说明或说明不清晰无法查询的,视为本案未提交相关证据。3、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交了使用证据,同时声明使用前案使用证据材料的,如果前案证据材料与本案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冲突或不一致的,审理时以本案证据材料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针对您所提及的恶意撤三问题,已经反馈相关部门,已上报相关法律处室,望后期进一步完善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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