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本人(徐勤军)持有的第5596687号“MEG”商标在2020年11月12日被自然人闫石榴提出撤三申请。我们公司此后通过商标代理人北京朗瑞嘉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作出答辩,并于2021年6月30日收到商标局撤销闫石榴的申请的决定书(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4509号)。2,2021年8月中旬,本人(徐勤军)又接到商标局寄来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得知自然人张琦也向商标局提出对我上述商标的撤三申请(申请号:20210000068375)。要求我对此提供证据进行答辩。我想询问的是:1,对这种连续的机构或自然人提出的撤三申请,在我刚刚对上一个申请应诉成功的情况下,商标局能否自动驳回对方的申请?2,如果仍然需要我再次答辩,那么上一次案件中商标局签发的驳回申请人的决定书是否可以作为证据?感谢。
回答:
仍需要提交回文,当事人可以声明使用前案证据材料: 1、当事人于在先的撤三案件中,已经提交过使用证据,且相关使用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中商标使用行为的,可不再重复提交。前案使用证据应在使用时间、使用的商品/服务、使用的商标标识三方面与本案一致或重合。 2、当事人需要使用前案使用证据的,应随《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交回相关书面声明,说明前案(撤三案件)相关的申请号及商标注册号,以便审查员查询。未予以说明或说明不清晰无法查询的,视为本案未提交相关证据。 3、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交了使用证据,同时声明使用前案使用证据材料的,如果前案证据材料与本案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冲突或不一致的,审理时以本案证据材料为准。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