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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商标局尽快出台对于35类的官方详细解释。
时间:2021-08-25    访问量:0

问题:

商标局您好,我们是一家商标代理机构,近些年,业内有太多太多的代理机构,把35类鼓吹成万能商标,说是打广告、销售产品、连锁经营等都需要注册35类。而实际目的则只是忽悠申请人多申请一个类别好多收一份代理费。我们一直是在努力的向尽量多的申请人去澄清这件事的真相,但是我们的力量以及时间都是有限的。此前商标局在官网针对《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在常见问题解答栏目有专门的几篇文章的介绍,就有一定的效果。希望商标局尽快退出针对35类具体的解释,哪些情况需要申请35类,哪些情况不需要,到底自己给自己打广告、销售产品、连锁经营,是否需要35类(我们知道不需要,但是通过官方渠道说出来,更可惜,传播面更广。)35类疯狂的注册,一方面也浪费了行政资源,一方面也让那些本来真的需要申请35类商标的申请人无法申请,只能多付费去撤三,甚至时间不满三年,还撤不了。希望商标局引起足够的重视,为广大申请人辟谣。感谢!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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