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是北京的一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最近我们受山梨县委托,打算在中国为其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由于山梨县是根据日本法律法规组织的公共机构,没有其他机构能够出具其合法存在的证明,故无法出具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但是,根据中国商标法,商标注册申请应提交POA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我们已经致电国家知识产权局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并且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口头回应说,我们应该尽力提交该申请,并提供我们认为可能使该局受理注册申请的文件。至于具体何种文件可以被接受,尚不能给出明确答复。恳请贵处就本案具体提交何种文件可以接受商标注册申请,给予明确答复。第一,日本宪法第 8 章地方自治第 92 条规定了以下关于地方组织应遵循的方向的政策,以便人民管理国家。根据日本宪法(URL https://japan.kantei.go.jp/constitution_AND_government_of_japan/constitution_e.html)第八章 地方自治第九十二条地方公共团体的组织和运作条例,依照地方自治的原则,由法律规定。第九十三条地方公共团体依法设立议会作为议事机关。第九十四条地方公共团体依照地方自治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有权管理自己的财产、事务和行政,并有权制定自己的条例。二、响应宪法规定,设立都道府县、直辖市1947年法第六十七条地方自治法第一卷总则第一条至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1947 年 ACT 第 67 条,地方自治法(该法未正式翻译)第 1 卷 一般规定第一条 本法规定了地方公共团体的分类和有关事项的大纲。基于地方自治原则的地方公共机构的组织和运作,并规定中央政府与地方公共团体的基本关系。通过建立它,目的是确保地方公共机构的民主高效管理,保障健康发展地方公共机构。第 1-2 条 地方公共机构在自愿和全面实施地方行政管理中发挥广泛作用在促进居民福利的基础上。(二)为达到前款规定的目的,国家政府应当设立与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存在有关的事务,应该是人民的活动全国统一,或者地方自治的基本规则。与事务或措施实施有关的办公室工作以及必须在全国范围内或从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项目。除了适当地与地方政府分担角色,地方政府的独立性和独立性足以制定地方政府的制度和实施措施。它必须被证明。第1-3条地方公共团体为普通地方公共团体和特殊地方公共团体。(2) 一般的地方公共团体为都道府县和市町村。(3) 特殊地方公共团体为特殊病房、地方公共团体联合体和财产病房。第三,在日本共设立有47个县,山梨县被经济产业省赋予的代码为No.19。前述内容可以证明山梨县是日本的公共机构,是真实存在的公共团体,是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适格申请人。根据前述法律法规,所有的都道府县、直辖市,包括山梨县,都是日本法律设立的国家机构之一,没有登记,所以没有机构证明它们的存在。为证明其存在,在这里,我们提出的方法是一种叫做公章确认的系统。首先,在这个确认程序中,山梨县政府就委托书加盖第一个证明印章,证明该文件是由国家机构山梨县政府签发的。其次,我们将前述委托书带到日本外交部。外交部通过在该同一份官方文件上加盖第二个证明印章来证明国家机构山梨县政府的印章确实有效。第三,日方把加盖了两级印章的该委托书带到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由中国大使馆证实加盖的第二个印章真实,从而证明该委托书确实是由日本山梨县政府签发的。为了证明这一点,中国大使馆将在同一份委托书上加盖第三个证明印章。通过此公章确认系统,至少在经过认证的委托书上加盖以上三个印章。委托书是山梨县正式委托中国境内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商标申请和注册工作的正式文件,因此我们建议通过该系统进行认证。该委托书经过三级认证的行为和结果也恰恰说明日本山梨县的存在及委托行为的真实性。综上,山梨县政府打算中国境内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根据贵处经验,仅提供经以上公章确认系统确认后的前述委托书是否可以证明山梨县政府的真实存在及委托意向(委托书模板从国家知识产权官网下载)。是否可以据此认定日本山梨县政府的主体资格认定从而接受商标注册申请?若贵处认为仅提供前述委托书恐不能证明山梨县政府的真实存在情况,或存在其他不能接受该注册申请的原因,请基于明确的答复和意见,感谢!此致敬礼!
回答:
与相关部门核实,建议先提交申请,视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具体以审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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