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申请提供使用证据问题询问
时间:2021-08-27 访问量:0
问题:
于2020年09月23日收到了商标局来文TMZC45564142TRBZ01、TMZC45564541TRBZ01《提供同日申请使用证据》,我们公司对第45564142号、第45564541号商标提供了使用证据,其中含有合同、发票、销售平台、网店链接、商品链接、商品评论列表、产品实物包装袋、包装箱、生产车间视频等;使用证据真实存在,为何判定为证据无效,下发协商通知书? 于2021年8月9日已去函致商标局再次说明情况,是否有收到, 是否能得到其他帮助?
回答:
经过查询得知,以上两件商标处于同日申请等待协商实审流程,请以实际审查结果为准。给国家商标局来函反馈问题的会有专门人员处理,请您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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