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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的判定标准
时间:2021-09-01    访问量:0

问题:

我所于2010-08-28代理注册成功,注册号为7369640的“仟味”商标,其中核定商品“调味肉汁,调味品,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茶,食用葡萄糖,面粉制品,豆浆精,食用冰粉,除香精油外的饮料用调味品,麦乳精”。现发现注册号为 55459604 的“仟昧”商标于2021-08-06 也过了初审,且核定商品中包含了“调味品”。根据商标近似审查中“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的原则,为什么注册号为 55459604 的“仟昧”可以在“调味品”商品中通过初审????仟昧”和“仟味”难道不构成近似????目前“仟昧”商标的初审让客户对我所以及国家商标局的规范化已严重质疑,造成了我所的工作上的困扰以及有损国家商标局的信誉和形象,望商标局能对此问题作出合理解释,一同维护我国知产形象。

回答:

经过我们的核实,以上两件商标读音不相同不判定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主体资格。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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