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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先权利商标再次补充注册同类别范围不予注册的问题
时间:2021-09-02    访问量:0

问题:

商标申请人于2004年11月15日申请注册了第4361508号“可口可心”商标,并注册成功取得商标专用权,后因业务发展需要,于2019年-2021年前后多次补充注册同类别产品,均被驳回,引证商标均晚于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严重影响商标申请人的权利,对商标所有人造成严重影响及困扰,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商标所有人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商标注册的意义何在?

回答:

每件商标权利都是独立的,对于新申请应按照现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新申请被引证在先相同近似商标驳回并不影响在先已注册商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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