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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三年不使用中的公告送达程序
时间:2021-09-02    访问量:0

问题:

您好!关于撤销三年不使用中的公告送达程序,我理解,如果给注册人发送的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被退信了,会刊登送达公告(公告三十天视为已送达),商标注册人可以在送达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撤三答辩)。  如果商标注册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答辩,国知局过后会视为注册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该商标注册会因此被撤销么?   还是说会分具体情况呢?  在过了该答辩期限后,有的商标撤三案件,可能刊登第二次公告?请问什么情况下会刊登第二次公告,为什么会刊登二次公告,是所有大陆境内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注册人的商标,碰到上面的相同的情况都会有二次公告么?  烦请解答。多谢!

回答:

经过我们的核实,若没有提交使用证据,审查员根据每个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具体以审查结果为准;除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外,外国申请人和港澳台申请人商标被提撤三后会刊登无退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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