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明显错误驳回,是否可以重新审查
时间:2021-09-02 访问量:0
问题:
您好!我是北京领航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员工,我们公司代理的第56479626号商标(以下简称被驳回商标)今天收到部分驳回通知书,驳回理由是和第53662280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但是该引证商标明显和被驳回商标持有人的另一在先第52486022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引证商标的“护目镜”项目本该被驳回却未驳回,被驳回商标的“眼镜链 眼镜片 眼镜框 眼镜 太阳镜穿戴式视频显示器 首饰形式的通信设备”应该通过却未通过。请问第56479626号商标的驳回可否重新审查,如果不能重新审查,我们提出复审的话可否免除复审的规费!感谢回复!
回答:
每件商标权利都是独立的,对于新申请应按照现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新申请被引证在先相同近似商标驳回并不影响在先已注册商标的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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