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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行对“公示期”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吗
时间:2021-09-03    访问量:0

问题:

我是衡阳石鼓书院法人代表肖芬芬,现40类商标初审公告中,广东中资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请“石鼓书院”商标注册,我们认为他有侵权行为,特提出异议。建议中止其申请资格。    座落在衡阳市石鼓山的石鼓书院,始建于唐元和年间,距今已经有1200多年的历史,是中国古代四大书院之一,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我院是衡阳市人民政府编制下的事业单位,拥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早在60年就进行了工商登记,故认为他们的这种行为,损害了我院的利益。

回答:

经过查询得知,您询问的商标已注册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国家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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