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请问,通过网申系统办理的不使用撤销申请,如何计算复审期限?撤销决定是通过网申系统收到的电子发文,委托代理机构的。复审期限是从电子系统收到之日加15天?还是电子系统收到之日加15天(送达)再加15天(复审)?
回答:
文件发出(上传至商标网上申请系统)之日起15日+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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