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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35363
时间:2021-09-06    访问量:0

问题:

注册号为49535363商标于 2021年4月23日下发同日申请补充证据通知,我们公司于 2021年4月27日  委托代理公司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电子档 系统提交的,查询电子送达回文也确实存在。  国知局商标局又下发一份一样的纸质版同日申请文件,需要提交纸质版证据内容,这是什么情况。

回答:

经过我们的核实,4月份国家商标局发送的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8月27日邮寄的是“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请仔细阅读通知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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