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德里盟约其他国家注册过的商标,在国内是否享有优先注册权?
时间:2021-09-07 访问量:0
问题:
您好!我是一家日本公司,在日本和美国先后注册了一个商标,今年打算在中国注册。我们公司是不是享有这个商标在中国的优先注册权?另外,在我准备提出申请的前几天,发现已经有另外一个中国公司抢先注册了这个商标,现在正好在公示期间,我们公司可以提出异议吗? 以上,盼尽快回复。感谢!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第二十六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您询问的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具体以审查结果为准。 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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