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关于提供注册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发文编号撤三202100000031289CSTG)已收悉,经本公司核查,深圳市百锦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理由申请撤销我们公司9791698号“松哥”商标的诉求理由不成立,相关的理由说明如下:1.本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今年5月从西岸(武夷山)茶业有限公司接收了“松哥”商标的使用权。其商标一直处于使用状态。2.西岸(武夷山)茶业有限公司一直都在使用该商标,主要证据有西岸(武夷山)茶业有限公司委托其法定代表人邱嘉媛女士主保留在 qq相册(QQ号360678512)的部分销货记录、与礼盒包装店的对话微信截图和该公司使用的部分包装、该单位的茶叶部分销售记录。以上证据均能证明该商标是一直在使用中,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为了赶时间,我们公司在8月13号即两个月的规定期限内(邮戳时间6月15日)寄出第一份证明材料(快递号ems:1127843185129),寄往国家知识产权局。但匆忙间没有将原件寄回,后8月19日对上一份的证据材料进行相应的补充并将原件一并寄给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递号1165761687374)希望商标局能够驳回深圳市百锦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诉求,裁定该商标由我们公司继续使用。特此说明,联系人:邱嘉媛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国家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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