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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是否可以追回重审的询问
时间:2021-09-11    访问量:0

问题:

55089168 吉祥龙图VS吉祥龙 4675233  ,1、请问这俩个商标使用到同一产品中、共存于市场难道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吗?个人认为99.9999999近似了。2、这种情况商标局是不是应该自动自发抽检追回重审?3、什么情况下、什么人才有资格发函至综合处反馈追回重审?4、除了商标权利人和利害人,其他第三人是否可以发函请求追回重审?就觉得商标局有失公平,凭什么A司注册不通过,B注册就能通过?5、在先相同案例如下:第 39085752 号“吉祥龙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商评字[2020]第0000158084号申请人:上海方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 39085752 号“吉祥龙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 4675233 号“吉祥龍”商标、第 5522187 号“吉祥龍及图”商标、第 6230893 号“吉祥龙”商标、第 10751019 号“吉祥龙 JIXIANGLO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宽展期。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的文字 “ 吉祥龙图 ” 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文字 “ 吉祥龍 ” 、 “ 吉祥龙 ” 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 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五金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五金器具、金属垫圈、金属合页”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本案结论已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不再予以赘述。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分的显著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予以 驳回。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6月11日

回答:

已将问题反馈相关部门,您询问的商标已采取后续异议等措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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