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是申请号55511192“还珠月”商标注册申请人合浦县还珠饼家,我们公司近期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驳回理由为 该商标与北海太子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自无效宣告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22537819号“还珠礼月”商标近似。我们公司再其申请日之前就拥有已核准有效商标(注册号:17017142,还珠),并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公司在公告期提出异议,商标局未批准我们公司提交异议,由于新法不允许我们公司继续提交异议复审,我们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异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标局撤销了该商标的注册。我们公司在自有商标(注册号:17017142,还珠)的基础上注册申请55511192“还珠月”商标,拥有在先权利,引证的近似商标应为自申请之日便无效,不存在,不应该构成我们公司申请55511192商标的注册障碍,商标局审查员初审适用法条不对,烦请商标局能够数据互通,审核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减少对申请人又通过商标复审称述意见,增加申请人的经济负担和申请商标的注册时间。
回答:
每件商标权利都是独立的,对于新申请应按照现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新申请被引证在先相同近似商标驳回并不影响在先已注册商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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