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申请多元素商标被驳回了,然后走的复审失败了,我们打算重新把多个元素拆分出来重新注册,却发现后面别人抢注了,重新注册就会失去在先申请权,那么如果在对方初审通过时,我可以拿出更早的使用证据出来,可以给对方提异议吗?
回答: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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