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您好!我们公司惠州市汉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申请一件申请号:55469701的KOREA RESTAURANT SINCE2010 商标,于2021年09月05日 发文编号 TMZC55469701BHTZ01 以该标志中“KOREA”译为“朝鲜”,与朝鲜国家名称相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驳回我们公司申请的商标。但在申请该商标时进行了商标说明:改商标由英文“KOREARESTAURANT”和英文数字“SINCE2010”和图形构成,英文“KOREARESTAURANT”和英文数字“SINCE2010”放弃专用权。代理文号: TYSQ202104850713701 ,现在以“KOREA”译为“朝鲜”,与朝鲜国家名称相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驳回我们公司的商标是不合理的。请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能尽快给我们公司一个满意的答复。感谢!
回答:
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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