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第56706775号商标部分驳回于2021年9月13日下发,驳回通知中唯一引证商标已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撤销,并于2015年9月20日撤销公告,也就是说引证商标早已无效,此部分驳回通知无效,申请人不接受走驳回复审程序,因为驳回复审会产生费用,因此,请商标局予以撤回第56706775号商标部分驳回,感谢!
回答:
经过我们的核实,引证商标3502类似群被撤销,其余商品仍处于有效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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