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自2021年9月29日,商标申请当事人及代理机构“自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调整为“自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商标局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的,不受理其申请。这条2021年09月14日发的公告,如果是电子申请,则是7加15天是22日期限,是嘛?
回答:
电子申请仍以电子送达时间开始计算缴费期限,即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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