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专业的国知局商标从业者、各位老师,你们好!前段时间,我们注意到题述国际注册第G1291609号商标在指定中国时,商品的群组划分存在严重错误,于是对此提交了纠错申请书,恳请商标局酌情对该商标商品的群组划分进行调整。因目前暂未收到商标局回复,特以此函再次恳请商标局留意这一情况,将下述商品1和商品2移出2101、2105、2111群组之外的群组【特别是2107(梳子、刷子)、2108(牙刷)、2109(牙签、牙线)、2110(化妆用具)等与该2项商品本身毫无关联的群组】。(此处仅陈述部分重要意见,完整的纠错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将另行寄至商标局“综合处”,请注意查收。)【问题商品及修改意见】商品1:household or kitchen utensils AND containers (not of precious metal or coated therewith)中文翻译:家用或者厨房用器皿和容器(非贵重金属制、非镀有贵重金属)意见:参照我国《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101群组包含一项第210199号尼斯商品“家用或厨房用容器”。商品1较之前述商品多出的“器皿”(utensils)一词有“容器、某些盛东西的日常用具的统称”之义,与“容器”(containers)含义酷似,故商品1与前述第210199号商品概念一致,可视为“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的下位概念。因此,商品1应与“家用或厨房用容器”一样,属于2101群组商品。然而,除了2101等容器类商品群组,商标局还将商品1划入了2107(梳子、刷子)、2108(牙刷)、2109(牙签、牙线)、2110(化妆用具)等多个与厨房容器无关的群组,明显有误。商品2:parts, fittings AND accessories for the foregoing goods.中文翻译:上述商品的零部件、配件以及附件意见:按照普遍的群组划分原则,零部件、配件、附件类商品应与其商品主体划入同一类似群(如“电脑”与“电脑包”均属于0901群组等)。鉴于商品2中所指“上述商品”均属2101、2105、2111群组,商品2亦应被划入该3个群组。但,商品2还被划入了2107(梳子、刷子)、2108(牙刷)、2109(牙签、牙线)、2110(化妆用具)等与其他“上述”商品毫不相干的类似群,显失合理。值得一提的是,同一申请人于2020年申请的第G1505939号商标也指定了商品2,但与本案不同,商标局更为合理地将其划入了“2101、2105、2111”这三个群组,请参考。 综上,上述问题商品应属于2101、2105、2111群组,将其划入其他群组,特别是2107(梳子、刷子)、2108(牙刷)、2109(牙签、牙线)、2110(化妆用具),应是误判,理应予以纠正。从题述商标申请人的本意来看,鉴于其他指定商品均属于2101、2105、2111群组,对于问题商品1和2,申请人应也仅希望在其有实际使用需求的2101、2105、2111群组商品的范畴内对题述商标进行确权,对于2107、2108、2109、2110等与其他指定商品毫无关联的群组上,申请人并无商标使用和确权的需求。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题述商标为立体商标,因其三维图形要素仅表现了“饮水杯、保温杯、保温瓶、饭盒、家用塑料容器”等2101、2105、2111群组商品的杯盖、盒盖的零部件形态,用于相关商品上缺乏显著性,根据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该商标的显著特征主要体现在文字要素“SISTEMA”上。那么,由于三维图形部分对产品外观特征具有描述性,当其指定使用于不具备这一外观特征的其他商品上时,很容易引发消费者对于该产品特征的误认,因此不应予以注册。也即,即使申请人自主指定了2107(梳子、刷子)、2108(牙刷)、2109(牙签、牙线)、2110(化妆用具)等群组商品,由于这些商品并不具备该商标中图形要素所表现的“盒盖、瓶盖、杯盖”的外观特征,在商标局的审查中,应将其作为易于引发误认的情形不予核准其注册。从这个角度来看,在判断概念较为宽泛的商品1和商品2的群组划分问题时,也应当考虑该商标图形要素对产品外观特征所具备的客观描述性,不宜将商品1和商品2划入2107(梳子、刷子)、2108(牙刷)、2109(牙签、牙线)、2110(化妆用具)等明显不具备该图形所表现的产品外观特征的商品群组内。综上所述,恳请商标局修改题述商标在中国的商品群组范围,将上述商品1和商品2移出2101、2105、2111群组之外的群组,特别是2107(梳子、刷子)、2108(牙刷)、2109(牙签、牙线)、2110(化妆用具)等与该2项商品本身毫无关联的群组。此致敬礼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人:李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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