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03113号商标异议决定中,仅提及两件引证商标失效,但异议人还引证了G1435856H号引证商标,该商标为有效商标,但异议决定完全未提及该引证商标,且未对该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是否近似,指定商品是否类似作出任何评述,异议人认为此属于重大漏审,希望商标局收回该异议决定,对本案进行重审或给出书面解释。感谢!
回答:
请打电话到国家商标局异议科010-63218500-5-7人工沟通解决。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
首页
电话
微信
联系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089616362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