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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第43317170号商标异议事宜
时间:2021-09-18    访问量:0

问题:

(2021)商标异字第0000100589号商标异议决定中,称第G1435856H号引证商标已删除,但该商标仍在复审中,为有效商标,此项认定错误,另外,异议决定称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虽汉字部分相同,但涉案商标均为英文商标,无汉字,异议决定此项认定让人无法解读,还有,异议决定称双方商标指定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但“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与第G1435856H号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属类似商品,故该异议决定各项认定均存在错误,希望商标局收回该异议决定,对本案进行重审或给出书面解释。感谢!

回答:

请打电话到国家商标局异议科010-63218500-5-7人工沟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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