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单独申请商标
时间:2021-09-22 访问量:0
问题:
甲公司与乙方(个人)共同共有第25类A商标,双方对A商标所核准的商品有另行约定,明确了各自所享有的商品(即该商标所核准的1、2商品归甲公司所有,3、4商品归乙方所有)。乙方为A商标的代表人,后甲公司发现乙方在第25类上单独以其名义申请与A商标图样完全一致的商标,所申请的商品为双方约定由乙方所享有的(商品3、4)。该商标被驳回,但后续商标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以乙方单独申请的商标与A商标为为同一人所有,两个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为由,予以核准注册。 我方想了解如下事项:1、乙方未获得甲公司的授权的情况下,是否有权申请与甲乙双方共有商标完全一致的商标?2、乙方公司所申请的商标存在导致市场混淆的情况下,为何可以核准注册?3、如甲公司拟按照乙方申请的模式,在第25类上对自身所享有商品(商品1、2)的A 商标单独以自身名义注册的话,是否也可以直接办理?亦或是需要获得共有商标代表人乙方的许可? 望回复。
回答:
请您提供商标注册号方便与审查员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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