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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类和第32类中的类似商品
时间:2021-09-23    访问量:0

问题:

我们公司商品是由谷物、种籽、果实、蔬菜等成分磨成的粉末状方便食品,用水冲泡饮用,市面上通常称为“代餐产品”,此类产品以物质种类丰富、营养丰富、营养较为全面、热量不高而广受消费者欢迎,但在商标分类中没有明确对应的类别。我们公司在该商品上申请了第32类全组商标,与其他公司已在第5类杀虫剂,医用营养饮料,净化剂,兽医用药,医用营养食物,营养补充剂,婴儿食品,补药,治疗用或医用营养制剂,医用营养品成功注册的相同商标构成类似商品,因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情形而被驳回,请问我们公司此种商品,是否可能在第32类和第5类构成类似商品?另外,我们公司与可能构成类似商品的相同商标该其他公司系同一集团下的关联公司,我们公司需提供何种证明材料方可通过申请?

回答:

经过我们的核实,32类与5类不判定近似,30类3005与0501第(一)部分第一、二自然段商品(人用药除外)和0502第二、三自然段类似。具体请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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