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商标局前段时间发布一条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在异议、评审案件中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提交申请书时,需一并提交本人/本单位及其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人签章的《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诚信承诺书》。请问如果该承诺书是否可以在提交异议、评审案件的申请后在三个月的后补期限内补充提交?如果是外国公司或自然人,是否可以提交承诺书的复印件?
回答:
经过我们的核实,首次提交申请时需要一并提交。提交申请人签字的承诺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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