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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得知具体审查意见
时间:2021-09-26    访问量:0

问题:

专业的商标从业者,您好!我方被某家公司提起撤三,规定时间内提供了多种使用证据,因行业特殊,怀疑被恶意撤三。在提供证据前特意询问贵机构撤三处,被告知可以对合同等涉密信息进行遮挡,于是在答辩中提供了复印件并进行了遮挡说明,同时表明如需原件查验,可以提交原件。但是最终被下达了撤销我方商标的决定,请问撤三案件的审查员是独任制吗?具体审查意见如何得知?对审查结果有质疑除复审外还有其他途径可以救济吗?恳请详细说明方式。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 对国家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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