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商标局商标从业者: 您好!我们公司富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海韵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12日通过邮局窗口邮寄第13875485号“如e仓”第35类和第13885516号“如e仓”第42类商标的撤销答辩材料并随文寄送申请清单,两件商标的证据材料为同一个信封邮寄,EMS单号:1117694653978。 我们公司于2021年06月26日收到第13885516号“如e仓”第42类商标裁定书,裁定证据有效,维持注册;但并未收到同时邮寄的第13875485号“如e仓”第35类商标的裁定书。 我们公司于2021年08月21日收到第13875485号“如e仓”第35类商标的裁定书,裁定书中显示我们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我们公司一团雾水,明明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递交了证据材料,快递商标局也已经签收,不然第13885516号“如e仓”第42类商标就不会裁定证据有效,维持注册。 我们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委托上海海韵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综合处致函附证据反映此事(EMS快递单号:1117694475978),以求解决。2021年9月3日致电010-62356655国家知识产权局询问电话,接线工作人员经查询也确认收到了第13875485号“如e仓”第35类撤销答辩材料。综上,我们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再次致函(EMS快递单号:1183420443861)请求商标局综合处商标从业者能给予富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客观公证的处理意见!万分感激! 申请人诉求: 请求追回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商标撤三字[2021]第W046854号“关于第13875485号第35类“如E仓”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并重新作出公正、客观的裁定!快递中情况说明同时附上:1、申请事项清单复印件2、邮局收寄凭证复印件3、第13885516号“如e仓”第42类商标裁定书复印件4、第13875485号“如e仓”第35类商标裁定书复印件5、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收文查询清单6、上海海韵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第13875485号情况说明快递单及情况说明 富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7日
回答:
已给国家商标局综合处来函反馈问题的,会有专门人员处理,请您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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