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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纱与服装项目
时间:2021-09-27    访问量:0

问题:

2011年3月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2012年3月28日获准注册。现在又重新提交商标的注册申请,驳回了,理由是引证了一个一样的商标,仅有婚纱一个项目的。这商标的申请时间是2011年8月,注册日期为2013年1月28日。这样非常不合理。之前因为服装跟婚纱项目不近似,所以引证商标,可以成功注册了。既然现在改成了近似。那原本那两个商标的并存,就是存在问题的。按照这样的理解,我现在若商标样稍有变动,重新提交申请,那我服装项目,肯定就引证这个仅有婚纱项目的商标来驳回了。这么混乱,这让消费者如何去识别商标,如何去区别,到底哪个商标属于哪个所有人?这在认定婚纱跟服装是近似项目的时候,有没有考虑过这么混乱的知识产权局面?

回答:

每件商标权利都是独立的,对于新申请应按照现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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