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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类与第30类近似商标
时间:2021-09-28    访问量:0

问题:

我们公司商品是由谷物、种籽、果实、蔬菜等成分磨成的粉末状方便食品,用水冲泡饮用,市面上通常称为“代餐产品”,此类产品以物质种类丰富、营养丰富、营养较为全面、热量不高而广受消费者欢迎,但在商标分类中没有明确对应的类别和群组,我们公司申请了第30全组商标,与其他公司已在第5类0502成功注册的相同商标构成类似商品,因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情形而被驳回,请问:1、我们公司此种商品,在尼斯分类无明确指向的情形下应当注册第30类还是第5类的哪个群组呢?2、应当注册哪个类别的商标应按宣称及市场上对该种商品的定义,也就是普通大众对该种商品的理解申请第5类5002食品监管部门生产许可证认定的“方便食品”申请第30类07中的其他方便食品?3、在商品宣称与市场定位、商标分类和市场监管部门在生产许可证中的分类不一致的情形下,是否有可能在第30类3007和第5类5002中构成类似商品?

回答:

“代餐产品”属于不可接受商品,请根据尼斯分类表的规范商品,按照您涉及的商品自行选择;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商标法及相关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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