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商标局于9月13号做出的第52771722号驳回复审决定,可驳回复审补充证据提交的绝限是9月21号(可顺延至22号),我方于22号提交补充证据材料(并已在首次提交材料中明确声明3个月补充),商标局明显审查程序错误,请收回此决定,并就我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重新裁决!
回答:
与审查员核实,不影响案件结论,如对裁定不服,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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