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基
为商标代理机构助力
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商标服务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商标问答
商标驳回具体原因询问
时间:2021-09-30    访问量:0

问题:

您好,商标局针对我们公司提交的第6类申请号为56786372商标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中写道“该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请您帮我查询一下具体的原因,感谢。

回答:

我们不对个案进行分析,您可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相关的审查审理标准,以作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于商评委的裁定不服的,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多种途径保障您的权利。 

提示:

针对您企业/个人的问题,可以联系我们获得专业的帮助!

推荐内容
企基商标网推荐内容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089616362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