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专业的商标局商标从业者: 本人杨亮已注册且正在使用的商标,在为规范商标图样在相关产品上的使用而依法再次进行申请注册的过程中,遭遇不合理审查,现就情况说明如下: 1、关于第32类第49638548号“茶屿”商标部分驳回的问题。本人作为申请人在先在同类别的相同和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第25992710号、第37880899号“茶屿”商标,但完全相同的第49638548号“茶屿”商标在申请时却被部分驳回,审查员判定与第49295099号“茶屿蜜”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经驳回复审仍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 试问:既然“茶屿”商标与“茶屿蜜”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本人在同类已有在先稳定权利的两个(第25992710号、第37880899号“茶屿”商标)商标的情况下,成都宝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第49295099号“茶屿蜜”商标为何不引证本人在先“茶屿”商标驳回,而是给予初步审定?难道在审理第49295099号“茶屿蜜”商标时,“茶屿”商标与“茶屿蜜”商标不近似,在本人为规范商标图样在相关产品上的使用而依法进行再次提交申请第49638548号“茶屿”商标时,“茶屿”商标与“茶屿蜜”商标又近似了?第49295099号“茶屿蜜”与第49638548号“茶屿”商标申请日期相差十余天,前后矛盾的审查审理标准请局里给予合理的解释。本人有理由怀疑审查员存在廉政风险,故意阻挡申请人相同商标的为规范商标图样在相关产品上的使用而依法再次提出的申请。 2、按照局里现阶段的审查标准,“茶屿”商标与“茶屿蜜”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现本人请求已提出异议的第49288375号、第49295099号、第49278952号、第49290424号、第49288419号“茶屿蜜”商标,与本人在先已注册的相关类别上的“茶屿”商标均判定为近似商标,保持审查、驳回复审标准的一致性。本人的“茶屿”商标经使用已有一定的知名度,同处四川的成都宝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故意申请包含“茶屿”商标的“茶屿蜜”商标,以达到使消费者混淆的目的。故在前案中已判定“茶屿”商标与“茶屿蜜”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情形下,请求裁定第49288375号、第49295099号、第49278952号、第49290424号、第49288419号“茶屿蜜”商标异议成立,给予所有申请人公平、一致的审理标准。盼复
回答:
1、每件商标权利都是独立的,对于新申请应按照现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新申请被引证在先相同近似商标驳回并不影响在先已注册商标的使用;2、以上商标正等待异议答辩书回文中,请以审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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