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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87122商标转让补正问题询问
时间:2021-10-11    访问量:0

问题:

我们公司于21年7月递交了第1287122商标转让申请,目前收到转让补正通知书。情况如下,该商标为法拍标,浙铜集团有限公司拍下第1287122商标,浙江松尼电气有限公司拍下第1562331号商标,但上述两个商标属于近似标,理应转让给同一受让人,因此收到补正,要求协商或通过司法程序确定商标权归属后再重新提交转让申请。而原商标所有人松尼电工有限公司已经破产清算,转让递交过程中是通过人民法院裁定书以及松尼电工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作为转让凭证,目前两个受让人已经协商第1287122,1562331号商标统一由浙铜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唯一受让人,但第1562331号商标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明示的权利人为浙江松尼电气有限公司,请问此情况下转让方代理委托书,同意转让证明以及需要另外提供的转让凭证分别需要谁来签署,或者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才能接受第1562331号商标转让给浙铜公司?是否需要提供松尼电气和浙铜的协商书?

回答:

与相关部门核实,重新提交1562331转让商标申请,直接转让至浙铜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法院出具的拍卖文书及双方协商书,同时回文说明情况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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