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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号‘56813526’审查严重失误
时间:2021-10-12    访问量:0

问题:

该商标于2021年6月9日,商标由“知行立诚ZXLC及图形”构成。 商标于2021年09月28日下发驳回通知书,理由如下:该商标与成都市鼎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21年04月25日申请在先的第55537070号“图形”商标近似。 关于驳回决定我认为存在严重失误:1、该商标图形部分在先已经单独注册成功,申请日期: 2020-12-24初审日期: 2021-05-20注册日期: 2021-08-21;申请号 :524740692、引证商标第55537070号商标是全部小项驳回的状态,为什么还会作为有效商标来引证?3、我们公司申请商标图形部分已经成功,现在添加文字组合注册为什么还会驳回?我认为是商标局审查人员存在严重的工作失误,希望能得到一个合理解释!

回答:

每件商标权利都是独立的,对于新申请应按照现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新申请被引证在先相同近似商标驳回并不影响在先已注册商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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