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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三答辩询问
时间:2021-10-12    访问量:0

问题:

第14294057号商标,代理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收到了电子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但纸质的一直没有收到,请问我们用电子《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是否可以直接答辩?这个答辩期限从哪天开始起算?是从代理公司收文的开始起算2个月吗?

回答:

经过查询得知,挂号信单号:XC68628342711,请与中国邮政核实,以主送送达时间开始计算答辩时间。  国家商标局 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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