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涉及第1333067号商标。本次备案申请是C许可D阶段。我们收到补正要求我们更改许可人名义,要求改成B许可D。但事实上,本步骤是C将商标许可给D使用,是该两主体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关系,由C、D对于许可的范围、内容进行约定,并由C对于D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因此我们认为备案申请应由本次的许可人C提出,而不是B提出。此外,由B提出、并许可给D,那么在许可的层级上,C与D将成为同层级被许可人,C无法对于许可范围、内容进行约定,C亦无法对于D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且将造成商业许可链条的混乱。C作为许可备案登记的申请人,符合程序规范。且许可人曾连续多年提交类似的许可备案申请,商标局均已经核准公告。 商标局可参考:公告日:2018年2月6日,备案号:20170000010506;公告日2019年1月6日,备案号:20180000024627;公告日:2020年11月20日,备案号:20200000028470。同时,有其他商标使用许可涉及到C许可D,均已核准公告,如第254885号、第577537号、第577652号、第795657号商标。本次备案申请的前两阶段即A许可B, B许可C阶段均已完成并公告,且本次备案申请与前述核准的备案公告申请形式相同。且关于此商标备案,前次已经下发一次补正,要求我们提交在许可授权书,我们已经进行了答复,并再次提交了再许可授权书。 请问商标局在此种情况下我们该如何进行补正答复?
回答:
经过我们的核实,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请按要求提交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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