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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48418商标驳回理由不认可
时间:2021-10-22    访问量:0

问题:

关于商标第57248418商标的驳回理由,认为引证商标不妥,申请商标不应该被驳回,申请人有在先的并使用的商标第1236266号,申请商标的文字和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文字商标是一样的,但是审查时却依然给予驳回,烦请商标局对此给出一个官方的即合理又全面的解释。

回答:

每件商标权利都是独立的,对于新申请应按照现行审查标准进行审查,新申请被引证在先相同近似商标驳回并不影响在先已注册商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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